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志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88號、102年度執字第13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志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邱志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邱志銘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3988號卷附102年12月10日執行筆錄),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附表:受刑人邱志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09日│101年12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15號│第26743號、102年度偵│││││字第10293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6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19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07日│102年10月29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6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190│││判決│││號│││├────┼──────────┼──────────┼──────────┤││判決│102年10月29日│102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字第2283號│第133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