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簡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四號聲請人即相對人 陳佩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慶霆 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盧彥如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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