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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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羅智文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