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六七號
聲明人即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九九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九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業已執行完畢),而受刑人並未收受到案執行之通知,竟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遭逮捕,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作業不當,爰聲明異議。
二、按受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業經確定,經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該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指示發傳票予受刑人甲○○,受刑人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收受傳票,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明一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附卷可憑,檢察官乃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批示拘提甲○○到案執行,有並於同日發拘票拘提甲○○,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經拘提到案,且表明無意見,願入監服刑,業據本院調閱該署九十年執字第七九九一號執行卷宗查明無訛,檢察官前開指揮並無不當,受刑人對檢察官所為前開處分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