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乙○○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已死亡之人並無當事人能力,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將已死亡之人列為被告起訴,其訴訟要件自屬欠缺,而此欠缺之情形係屬不可以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稽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起訴前即死亡,已據本院查明屬實在卷。被告既已死亡,依民法第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屬無權利能力之人,不具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原告以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之被告乙○○所提起之訴訟,顯非合法。是本件原告之訴關於被告乙○○部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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