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甲○○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乙○○為受刑人甲○○繳納保證金一萬元後,受刑人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並未遵期到案受刑;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另依具保人填載於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地址(即其戶籍地)通知,具保人亦迄未呈報受刑人之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等情,有卷附之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等件可稽。基此,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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