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22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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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228號
原 告 飛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靜樺
訴訟代理人 林一鎰
被 告 王奕棱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228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000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但被告違約等情,已經
原告提出系爭契約,總帳目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
但被告就行費部分已繳三千元,故應扣除,並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及駁回其它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