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小字第20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壬○○
子○○癸○○
9號5庚○○甲○○丑○○○丙○○辛○○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己○○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即反訴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訴部分為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收裁判費用,且本件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勿庸於主文確定訴訟費用額,是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誤繕,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