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 林廣進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688元,嗣上訴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裁定抗告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抗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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