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陸日所為之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龍原經起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毒品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罪名,本院認不宜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予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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