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陳婉 原名為: 陳建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16日具狀提起拆物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有原告所有土地坐落彰化縣○○鄉○○段第221之4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