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劍誠
      區廣源
       白源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劍誠、區廣源、白源泉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
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三十二顆、骰子三顆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2
行前段「年2月4日14時許許」,應更正為「年2月14日14時
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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