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985號
原   告  鄭貴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昭安游家文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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