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龍城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武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前開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大盟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並提出
合約書、完工確認單、完工初驗單、收尾記錄單等件以資為
證,惟起訴狀中並未說明本件之原因事實及理由,如兩造於
何時簽立契約、被告已付款幾期及何時拒絕付款等情,原告
均付之闕如。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