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秩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北秩易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受處分人   王淇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北
秩字第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淇民所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王淇民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
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元未繳,
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宏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