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陳梅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相對人死亡者,已
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主張其擬對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爰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正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及戶籍謄本影本為證。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01年12月12
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
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