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李柏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偉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交通事故之雙方肇事車輛之車牌號碼各為何
  ?並提出原告所有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1件。
二、請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0000元,其中車輛損
  害及代步費用之金額各為多少?並提出車輛受損之車損照片
  、估價單(如車輛已修復,並應提出統一發票)、及支付代步
  車輛費用之單據供參。
三、本件交通事故是否曾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有,係向何機關報
  案?並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等影本供參。
四、請具狀說明被告黃偉倫之年籍資料(包括出生年月日及國民
  身分證號碼等),以利法院確定被告身分,並提出被告黃偉
  倫最新戶籍謄本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以上補正第1項至第3項資料時,請提出1式2份,其中1份法
  院附卷,另1份併同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以利被告訴訟防
  禦權之行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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