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路項馨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一之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路項馨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陸拾
柒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
102年度板小字第84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
人即原告路項馨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100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由被告負
擔新台幣833元,其餘由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
人即原告路項馨徵收其於第一審免繳之費用16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