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黃玉 只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
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