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國忠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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