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 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國忠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法定代理人 張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