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方智弘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判決正本依被告方智弘陳報戶籍住址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按址送達,由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被告戶籍住址,由被告本人收受,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