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智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智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方智弘係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算,截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即已屆滿(期間之末日原為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因係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均為例假日,依法應以其次日代之)。而上訴人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