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二0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生活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明祖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