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因有證據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王文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件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因有證據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