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趙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民國77年3月16日以府社福字第0227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7年7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22頁、第152號)。茲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6屆第2次會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之董事長,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先予敘明。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