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湘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5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5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