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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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貴翰選任辯護人陳鼎駿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