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81號原告 黎峻瑋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張宏暐 律師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石蕙銘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交統上字第1號之法律見解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交統上字第1號交通裁決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函詢該院確認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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