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54號原告 陳湘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 被告 陳振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 律師被告精英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謝東霖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被告 陳世明 (原名: 陳峙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認有再命被告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精英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加盟契約,供兩造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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