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福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炳福傅小榮傅東祁傅東連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4,187元,應繳裁判費為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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