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被告 胡澄金 被告黃金龍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