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100號債權人 李霈妤 債務人 李錦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