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九十九號債務人 劉智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毀諾,係因父親購車、兄長 劉智明 購屋,均無法按期繳款,而由其出面辦理貸款為渠等償債等語,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㈠債務人之父及兄長劉智明係於何時購買汽車及房屋?於何
時、向何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貸款金額及每月應繳金額各若干?又於何時、因何故無法按期繳款?債務人如何以所辦理之信用貸款代償(請詳細說明辦理信用貸款之時間、金融機構、金額及代償方式)?債務人代償債務後,債務人之父及兄長劉智明有無將代償款項返還債務人,或約定還款方式?並請提出相關買賣、貸款契約、繳款明細、債務人辦理之信用貸款係用於代償上開債務之證明及債務人之父及兄長劉智明返還債務人代償款項之資料。
㈡上開汽車及房屋現是否仍為債務人之父及兄長劉智明所有
?如已處分,請說明處分方式、所得金額及該金額之流向,並提出該汽車之異動登記資料及該房屋之異動索引。㈢債務人、其父及其兄劉智明三人之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之父母除育有劉智明、 劉智龍 、劉智宏三子及劉秀花一女外,是否尚有其他子女?
三、請說明債務人賃屋處現居住成員。
四、請說明債務人之父現實際居住處所及與其同住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