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14號聲請人 曾水生
陳俊維 貴元皮革製品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葉淑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駁回其抗告,並於理由項下敘明駁回之理由,其內容並無涉及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錯誤,為無理由。至聲請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後,最高法院以其他理由,認「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再抗告,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本院所為裁定亦非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所定更正錯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麗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