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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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8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丁○○○向高雄縣湖內鄉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6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0年4月22日起至110年4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丁○○○於80年4月30日邀同相對人甲○○、第三人 曾興泉曾竹笣 為連帶保證人向高雄縣湖內鄉農會借用5,900,000元,借款期限至82年4月30日止,到期一次清償。
詎第三人丁○○○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192,65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甲○○已於80年8月5日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6分之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梧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而梧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又於84年10月4日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6分之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李正男 ,而李正男又於84年11月30日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6分之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另湖內鄉農會亦於84年9月23日將前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林勇貴 ,第三人林勇貴再於84年10月5日將前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 洪金珍 ,第三人洪金珍再於90年7月31日將前揭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丙○○,並經登記在案,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質押放款借據1件、收據1件為證。
四、相對人乙○○○於97年1月18日所提之民事答辯狀,陳稱不知有抵押權情事。惟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乙○○○之陳述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8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新市鄉○○○段│374-5│建│12.00│全部│相對人甲○○權│├──┼───┼────┼───┼───┼─┼────┼──┤利範圍6分之1;││002│臺南縣│新市鄉○○○段│374-6│建│581.00│全部│相對人乙○○○││││││││││權利範圍6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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