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3月1日起至114年3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89年1月26日邀同第三人 王麗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1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0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11,2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約定書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2│建│5,924.00│10000分之17│└──┴───┴────┴───┴───┴─┴────┴──────┘┌─────────────────────────────────────┐│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二│││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8│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25層樓房│90│90│平│鋼筋│9.│平│全部│││21│園南路362巷○○區○○段│鋼筋混凝│.7│.7│方│混凝│51│方│││││0號12樓之5│52地號│土造│5│5│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0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立人段20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原建物門牌為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12樓之4於87年8月3日整編││為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12樓之5,又於91年2月4日調整為34鄰。│└─────────────────────────────────────┘┌─────────────────────────────────────┐│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備考││││││材料及│││││││││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15│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25層樓房│8.││8.│平│427分││││71│園南路35○號○區○○段│鋼筋混凝│13││13│方│之1│││││地下二層│52地號│土造││││公││││││││││││尺│││├──┴─┴──────┴────┴────┴─┴─┴─┴─┴───┴───┤│共同使用部分:立人段20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15。││原建物門牌為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地下2層於87年8月3日整編為││臺南市○區○○里○鄰○○○路○○○號地下2層,又於91年2月4日調整為32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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