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1月17日、96年12月17日、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7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陳淑珍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23,000元│96年10月10日│CL0000000│5個月││││有限公司新店分行│││││├──┼─────────┼────────┼─────────┼───────────┼────────┼────────────┤│002│陳淑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23,000元│96年9月10日│CL0000000│4個月││││有限公司新店分行│││││├──┼─────────┼────────┼─────────┼───────────┼────────┼────────────┤│003│陳淑珍│彰化商業銀行股份│23,000元│96年8月10日│CL0000000│4個月││││有限公司新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