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裁判
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7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