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慧君 即彩之丹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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