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再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再審原告  雅絹衣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宜興榮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 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十七條之
十七第一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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