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再審原告 雅絹衣著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宜興榮紡織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
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 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十七條之
十七第一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