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通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