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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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5號

聲請人 林明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現任高女監典獄長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9,99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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