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司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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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聲字第36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章玉貞 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用。惟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要素包含關係人及

意思表示,此參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

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以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聲

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三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足明;準此,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亦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

若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不

同之聲請事項,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自徵收程序

費用1,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章玉貞、 徐偉明 二人為公示送達,可認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

人有所不同,係屬不同聲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應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聲請人僅曾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差額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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