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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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73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黃律皓

被告 鄭執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0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並未到庭,經本院依到庭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然本院嗣後查得被告於113年8月5日起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其在上揭言詞辯論期日乃具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葛名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詹禾翊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13 年度 士簡 字第 873 號裁定(113.08.1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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