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5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28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裁定於95年10月28日、95年12月28日、96年2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2個月,茲本院以被告三人前項羈押原因皆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三人均爰自96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