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5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指定辯護人 楊晴翔 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戊○○
楊晴翔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 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乙○○、甲○○、丙○○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丁○○、甲○○、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28日執行羈押,被告乙○○、甲○○、丙○○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被告四人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甲○○、丙○○亦均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是被告四人均爰自民國95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乙○○、甲○○、丙○○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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