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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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498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順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應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人之權源為何。
二、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順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