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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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5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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