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朴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葉晉賓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朴秩
字第12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晉賓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
逾5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朴秩字第12號裁處罰鍰4,000元確定,並由聲請
機關通知執行,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茲被處罰人經合
法送達逾期未完納罰鍰,亦未聲請分期付款,爰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
罰鍰4,000元,爰以800元折算1日計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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