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9號
原 告 賴承亮
上列原告因與 蔡汀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